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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人士参选董事的程序
根据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
第85条规定:
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
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并非拟参选人士)签署公告,其内表明建议提名该人士参选的意向。
另外,由获提名人士签署通告,表明愿意参选。
该等通告须呈交本公司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惟该等通告的最短通告期限为至少7日,倘该等通告乃于寄发有关该推选的股东大会通告后才呈交,则呈交该等通告的期间由寄发有关该推选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计至不迟于该等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7日止。